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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服务平台算法纠纷案
在网络上投放商品链接是一种常见的推广手段,但是部分推广者为了获取收益,采取不当方式吸引用户点击。对一起网络服务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作为某公司平台用户的原告存在违规推广行为,平台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原告李四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账户并开展推广活动。经大数据排查,某公司认定李四账户流量异常,冻结其账户内佣金30万余元。李四认为某公司没有出具任何判断其流量异常的证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立即解除对其账户内佣金的冻结。

李四诉称,其与某公司签署的协议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排除其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同时,某公司拒绝披露判定流量异常的证据,有违合同目的的实现。佣金系自己通过推广业务赚取的收入,即便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冻结当月全部推广佣金的措施亦属显失公平,故要求某公司立即解除对其账户内佣金的冻结。
某公司辩称,李四注册账户时已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即表示其同意由某公司对其推广数据进行监管,并认可平台规则以及平台对认定违规的逻辑与标准,某公司有权对推广数据进行抓取、排查,对推广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李四“引流”的绝大多数被推广商品信息买方并未实际浏览,推广数据确存在流量异常现象,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已经违反相关推广规定。同时,某公司作为平台方履行监管职责出于善意,并不以处罚措施获得利益为目的。

为证明李四确实存在采用作弊的方式、不当牟取佣金利益的违规行为,某公司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采用的监测方法进行鉴定,推演算法逻辑。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同时通知平台的算法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通知李四有权委托专业辅助人员出庭提出质疑并反驳对方的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法庭上,某公司委托的专家证人亦接受法庭质询。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具有权利义务上的一致性,平台自治程序具有正当性。李四借助某公司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实行“一对多”推广并因此获利,而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制裁违规推广行为,在平台规则事先明示的情况下,某公司有权判定用户存在违约行为并开展治理活动。在平台自治过程中,用户有权对自动化决策提出质疑和申诉,进一步知晓算法逻辑构造;面对用户质疑,在算法契约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平台应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
服务平台纠纷案
利用算法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平台自治是遏制扰乱网络交易秩序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法院不能仅凭大数据专业分析报告进行司法审查。在网络交易空前活跃的背景下,扰乱网络空间正常交易秩序现象严重,平台对海量交易进行高密度排查,借助算法技术手段进行大数据分析,是目前较为有效的排查手段。但大数据分析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平台的自动化决策并非纯粹工具性角色,面对算法权力不断嵌入社会生活的局面,司法机关应当对这种重要的社会权力进行有效监督,避免形成以专业技术分析代替司法判断的局面,否则司法权威将受到挑战。本案中,由代表法律专业评审的法官和代表大众评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某公司提供的专家证人的陈述意见具有相当合理性。

网络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的算法,对海量交易进行高密度的筛查,发现网络用户存在违规行为时,依据双方网络服务协议约定的自动化决策机制作出处罚,已经成为遏制网络用户不良行为的有效手段。鉴于自动化决策的算法是存在权力异化风险的“双刃剑”,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审理,法院引导公众提升对大数据分析算法权力的社会认知和社会信任。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精神,平台行使算法权力应当公开透明。一方面,平台应当对技术原理作出事先披露,保障用户知情权;另一方面,平台行使算法权力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用户有权在事中提出质疑和申辩。在事后的司法审查中,法庭应当处理好专业技术分析和法律推理判断之间的关系,推动平台对自动化决策进行追溯,要求平台对算法逻辑构造作出合理解释。平台可以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推演算法逻辑,用户也可以委托专业辅助人员提出质疑并反驳对方证据,法庭应当通知鉴定人和双方的技术辅助人员出庭陈述意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采用“适当提示”和“保密承诺”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如果算法解释具有合理性,而用户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则用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算法解释不具有合理性,则算法契约的核心要件存在缺陷,合意不充分的契约缺乏法律效力,平台应当承担撤销处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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