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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物权

第二、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第三、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

第四、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第五、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居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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