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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一男子婚后欠款21万,因无法偿还,又不想将唯一的房产执行,竟然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

为逃债离婚主动净身出户

2015年,张磊和李玲结婚,之后购买了一处预置房产。2016年,张磊向吴鹏借了21万,并出具了《借条》。2017年,张磊考虑到债务恐怕还不上,又害怕万一对方要债,将夫妻两人的房产执行了怎么办,于是张磊想到了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方法。

2017年4月,张磊和李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归李玲所有,包括该房产,李玲向张磊支付经济补偿35000元,并由张磊独自揽下债务。

由于房产未出证,张磊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份额比例协议》,约定李玲占99%,张磊占1%。

之后吴鹏多次向张磊要债,但是张磊拒不还钱,由于其名下的房产又转让给了妻子,张磊没有财产执行,无奈之下,吴鹏将张磊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之后判决张磊归还吴鹏21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张磊拒不执行,吴鹏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张磊所占房产份额过低,仍无法还清欠款。最后吴鹏申请撤销张磊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以及《份额比例协议》房产的处理。
离婚协议书
法院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磊和吴鹏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成立,张磊和李玲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明显不合理,有理由相信张磊想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来逃避个人债务的倾向。

且该《离婚协议书》影响了张磊对吴鹏的债权的实现,吴鹏有权主张撤销上述条款,最后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恢复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的共有状态;撤销《份额比例协议》。

张磊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来逃避法院的执行,该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严重侵害了吴鹏的合理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离婚本来是两个人的事,但是如果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也是无效的,另外如果经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甚至悄悄转移财产来达到目的,更有可能会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希望大家能够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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