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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在查封、扣押的过程中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也有相应的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中对查封、扣押品的保管有以下6种要求:
1、 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2、 以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为原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
3、 办案部门也应集中保管;
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
4、 办案部门应该指定专人保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5、 变卖、拍卖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暂存价款;
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6、 违禁品依法处理。
对于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公安机关遵循法定程序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属于侦查活动过程中公安机关内部的问题。但是,就是因为这个内部问题的不规范,才有了对公安查封扣押活动的社会反响。当事人有时发现自己被扣押的车辆被个别公安人员违规使用,甚至个别情况下被扣押查封的物品不翼而飞,都是过去经常发生的事情。公安机关在自己的内部规定中对有关物品保管的规定,究竟能否杜绝违规占用、使用、处理等情况,还是需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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