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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张三劳动用工所在地2014年最低工资为1680元,2014年张三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诉请要求甲公司补足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01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差额每月480元。
法院判决
经查,张三劳动用工所在地2014年最低工资为1680元。本案中张三虽与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但合同中对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书中对于工资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张三试用期间的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均低于2014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被应以每月1680元的标准,支付张三20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01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差额每月480元。
实物要点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和确定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者有事请假若干天后,当月领取的工资水平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未按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三、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是加上年底奖金,全年的平均月工资达到或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因此,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或者分红等收入,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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