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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问题
新《破产法》第48条规定,除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外,债权申报是其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定义及性质

滞纳金是指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应当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的款项。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税收滞纳金具有督促、强制、制裁、惩罚的功能,但其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应属对因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滞纳金与税款本身紧密相连,属于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因历史欠税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当计算到何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根据上述48号公告之规定,对于企业因历史欠税所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为计算截止期限,换言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停止计算滞纳金。税务机关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仅需申报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
企业破产法
3、滞纳金如何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之外,其余债权人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48号公告也对滞纳金的申报进行了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可知,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劣后债权,应当列于普通债权之后进行清偿。

4、破产申请受理后,新生税款滞纳金如何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纳税主体并未消灭,如果发生应税行为,依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企业注销之日止,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有关义务。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发生应税情形,管理人应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对于破产程序中新生的税款及其滞纳金,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该部分税款及滞纳金认定为破产企业经营产生的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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