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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时应当怎么办?
起诉书指控张三等人涉嫌敲诈勒索。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时提出张三等人是套路贷,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公诉人从事的起诉活动,是以检察院的名义,是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反映的是单位意志。《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因此,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职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而不是公诉人个人。出庭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反映人民检察院的整体意志,必须在代表人民检察院整体意志的起诉书的范围内发表公诉意见,阐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般不得发表与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关或者不一致的公诉意见。

刑事诉讼关系到一个人的财产、自由、生命,必须持严谨态度,依法定程序。起诉书一旦提交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当然随着证据的变化,起诉书指控内容可能有错误或者遗漏,人民检察院依据证据变化而相应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起诉书,不仅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对身份有误、事实不符或罪名有误的,可以变更起诉;对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所以,《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变更、追加、补充和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变更、追加、补充和撤回起诉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要求,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诉法
《刑诉法司法解释》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与起诉书不一致时,该意见是否对当事人有利,比如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立功,对于这样的公诉意见,法庭如实记录并经公诉人当庭确认即可,无需变更起诉书;但当发表的意见对当事人不利时,比如追加犯罪事实和新的罪名,没有指控套路贷却说是套路贷等,依据以上的规定指出,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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