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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是什么?
在民事判决书中会见到以下内容:“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其作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保护公民权利最强有力的武器。这不仅是对给付义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惩罚性措施,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迟延履行金。

1、迟延履行金的确定

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履行金的数额问题上存在两个层次:第一,确定损失金额;第二,如没有损失则由法院根据案情裁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结合上述法条,损失金额在实务中可以是未履行交付义务造成的租金损失、未及时履行配合交割手续导致相关标的物的差价损失等等。同时也可以结合相关评估报告和证据在确定损失金额后要求双倍补偿损失。至于裁量标准,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相关裁量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一般需要参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主观恶意、经济能力等因素。一般被表述为,“……结合本案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性、经济承受能力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确定迟延履行金为人民币 XX万元。

关于确定迟延履行金是否应当另行起诉,由于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无明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具体的迟延履行金,因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通过大数据检索可以发现,大部分法院认为无需另行起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救济。
迟延履行金
2、律师观点

第一,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应当完整申请执行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尤其是被执行人更应如此,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可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第二,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调查被执行人恶意拒不履行义务和相关经济能力的证据,并申请法院决定迟延履行金。至于未在申请执行阶段提出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是否影响此后再主张的问题,可在申请执行时写明请求法院依法决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具体数额待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案情再予以明确。

第三,对法院决定的迟延履行金数额有争议的,无需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可根据案情决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性质上属于法院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与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罚款措施类似,但也应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地确定。此外,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救济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避免执行案件久拖不决。

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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