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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小三财产,妻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大宗财产的,应取得另一方即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丈夫擅自将财产赠予第三人(小三)的,因为该第三人受赠一般是无偿所得,,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且受赠人取得财产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可以以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为由,认定该赠予行为无效,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当然,如果丈夫所赠予的财产是属于他个人财产的,妻子就无权干涉,更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予财产了。
财产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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