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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垫资到一定进度,如工程封顶,有的甚至出现全垫资的情况。但不管垫资多少,都存在一个如何处理垫资和垫资利息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施工方的垫资和垫资利息在处理方式上有以下4种情况: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有约定的一般首先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超出的部分无法保护。
这是对上一种情况的限定,即有约定按照约定,但约定也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限度。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如果对垫资没有约定的,视为就是一种工程欠款。
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那么将来不得主张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垫资施工是建筑工程市场竞争加剧后的产物,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诸多不合理之处,其中对中小施工企业的市场挤出作用非常明显,所以最近国务院才又明确重申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建筑施工市场的问题并非一个规定就可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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