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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败诉情形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2.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3.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2.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3.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3.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关系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3.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2.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2.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迫使劳动者辞职,但劳动者辞职信未能写明上述单位违法的情形,从而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3.劳动者未经权衡而草率在纠纷一次性了结的协议上签字,此后反悔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四、竞业限制及服务期方面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司法解释(四)第6 条的规定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具备独立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所以,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故劳动者以此为由迳行到竞争企业工作的,可能面临用人单位起诉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劳动者在协议有效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仍到相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那么必然导致支付违约金的败诉后果

3.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后仍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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