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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在量刑的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吴某宇杀害母亲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吴某宇被依法判决死刑,且立即执行。

在中国,故意杀人罪并非对应死刑立即执行。刑法232条对故意杀人罪设置了不同档次的法定刑,最高级别为死刑,同时也设置了不同的自由剥夺刑,无期徒刑和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故意杀人罪并非绝对会带来死刑,那么问题引申便是: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因素的考虑有哪些?这个问题成为了刑事辩护领域每位刑事辩护律师一生追求的课题。

第一,杀人手段残忍与否是量刑考虑因素。

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手段自然也是多种多样的。杀人手段的残忍与否关涉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残忍的杀人手段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恶劣,社会改造回归薄弱,且容易冲击社会人性伦理底线,带来严重恐慌。故杀人手段的残忍与否会直接导致死刑适用的考虑因素,成为死刑甚至立即执行的参考依据。

判断一个杀人手段是否为残忍手段,主要从作案工具、尸体损害程度、社会伦理性等综合方面判断。
刑法
第二,预谋与临时起意的考虑因素。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有预谋和临时起意形式。预谋杀人通常表现为杀人犯罪意图由来已久,计划周密,杀人后毁尸灭迹等。临时起意杀人通常表现无杀人意图,由于被害人长期侵害而无法忍受或者面对被害人挑衅难以克制等临时生起杀人意图。

预谋杀人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严重,应当从重量刑。而临时起意杀人表明被告人无杀人动机,无主观恶性,且社会伦理冲击性有限,应当从宽量刑。

除此以外,量刑因素还考虑作案时间,一般来说春节和除夕等传统节日杀人的,从重考虑量刑,因为传统节日凝结着最祥和的感情氛围,此时杀人最容易冲击公众伦理情感。除此以外,法定节假日亦是如此等等。

众多量刑因素中临时起意杀人或者说面对长期侵害而杀人是故意杀人罪从宽量刑的核心因素,虽其他因素也会左右量刑,但起到从宽量刑的作用的可能性很小。我们通常容易看到判决书这样写被告人虽然自首,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宽量刑考虑。可见,众多从宽量刑因素其他几个因素作用是很小的,但依然是辩护中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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