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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问题解析
民法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起初罗马法为保护未成年的身体,为其设保护人;为保护精神病人的财产权益,为其设照管人。

一、监护制度的起源和本质
监护人为保护人和照管人的总称。近现代各民法体系中国民法监护制度,不再单独区分保护人、照管人而统称为监护人,后监护制度根据被监护对象不同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监护。
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监护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民法典则对监护制度进行重新梳理,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力求通过监护人制度的完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民法典的立法状况可凸显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的本质是监护人的一种职责,而非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民事权利,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绝不允许监护人假借监护之名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及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等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6、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
三、未成年人监护常见问题

1、未成年人监护争议如何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一般而言,在指定监护人可参考上文所述监护人范围中所列顺序,但是实践中不能仅仅机械地参考该顺序,而应以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是否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监护人是否存在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情形等各种因素,最终确定监护人。

2、父母双方监护权产生冲突如何解决?
父母应作为未成年的当然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资格自未成年人出生即当然取得,无需任何程序和手续。

现实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仅由一方承担,此种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如何行使往往存在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判决离婚后,无监护权的一方拒将子女交给对方的,有监护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自动履行判决,经反复说服无效的,可以强制执行,将子女交有监护权的一方当事人抚育。”或可作为一种参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受委托行使监护权与父或母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问题如何解决?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的监护人,如夫妻一方因现实原因难以履行建筑职责,而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委托第三方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益不能排除夫妻另外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利。

4、涉及未成年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只列其中一个监护人为被告?
在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常常不只一人。在涉及未成年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案件中,如果原告或法院未将可能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则没有被列为共同被告的监护人就不是诉讼当事人,不能承担判决责任。此种情形会对判决的实际执行造成不便,原告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也会剥夺监护人的诉讼权利,在其行使上诉权时造成阻碍。如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则原告只起诉未成年的一个监护人的行为更是给各方维权都造成困扰。因此涉及未成年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应尽可能将可能承担责任的全部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审判时发现诉讼主体有误的,也应行使释明权。

5、未成年人入学后,监护人的监护权是否随之转移给学校?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学校或教育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教育义务、管理义务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本质区别。学校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造成未成年人侵害第三人权益的,学校方承担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入学,并不等于监护人的监护权亦转移给学校。监护人仍应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则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双方与社会各界共同构筑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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