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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平等就业情况,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019年7月3日,闫某通过某招聘APP向A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A公司于次日14时28分查看闫某简历,并于次日14时28分、29分分别向闫某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

闫某收到通知后,认为A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闫某的人格权。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判定:

用人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外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天形成的因素,而非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后天获取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的,应当认定构成就业歧视行为。A公司应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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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用人单位而言,虽享有用人自主权,但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之所在,用人单位对用人自主权的行使应始终谨守权利的边界,不得以实施就业歧视的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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