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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形,首先得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有没有约定。有约定,通常按照双方约定的来。没有,则由双方协商着来。与此相关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这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与员工相应的补偿。
因考量的因素多,现实中相关的案件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不一样。
某法院的一个判决,该用人单位从G区搬到了F区,新旧工作地点隔了70-80公里,这极大地增加了员工的通勤时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要求给补偿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之需企业搬迁至金山,虽对劳动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提供了班车、住宿等,并且被告在与原告对工作地点变更的事宜上进行了协商,原告亦到被告搬迁的新厂址内工作了一个多月。于是以理由不充足驳回了员工的诉请。
结尾
总的来说,因员工不愿随公司搬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要补偿员工要看具体的情况。员工遇到这种情况的,要积极与公司协商沟通,不能装作不知道公司已搬迁的事实,继续去原工作地点考勤打卡,并对用人单位的协商沟通通知置之不理。这样很有可能变成长期旷工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公司搬迁就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就了事了,需与员工沟通协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尽量采取合理措施来弥补因公司搬迁造成的员工通勤时间变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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