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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带货主播与产品销售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带货主播与产品销售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根据带货主播的出勤方式,包括休息、工作时长、请假、迟到、病假、年假等,能够证明带货主播从事产品销售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工作期间受产品销售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是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认定为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产品销售公司与陈某娇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陈某娇自愿签约成为产品销售公司的直播艺人,陈某娇为产品销售公司全球范围内唯一合法的直播演艺经纪人。因产品销售公司、陈某娇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020年4月28日,陈某娇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2020年8月11日,区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29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产品销售公司与陈某娇在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产品销售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产品销售公司、陈某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产品销售公司、陈某娇虽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约定了产品销售公司、陈某娇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从产品销售公司的运营模式和陈某娇的工作过程来看,陈某娇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均不受自己支配,均需听从产品销售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受产品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制约,且陈某娇的工作内容属于产品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

从陈某娇提交的录音资料更可见,产品销售公司在陈某娇任职期间曾对陈某娇作出调岗处理,即陈某娇在人事关系上亦隶属于产品销售公司,需接受产品销售公司的管理。因此,产品销售公司、陈某娇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劳动关系特征的规定。产品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0526号判决确认产品销售公司与陈某娇在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881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的问题。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陈某娇与产品销售公司签订的《艺人收益协议附件》约定陈某娇以销售总额分成的方式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协议还约定陈某娇的出勤方式,包括休息、工作时长、请假、迟到、病假、年假等。由此可见,陈某娇从事产品销售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工作期间受产品销售公司的劳动管理。

产品销售公司与陈某娇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产品销售公司上诉主张并未实际执行出勤管理制度,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产品销售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

律师解读: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带货主播与产品销售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根据带货主播的出勤方式,包括休息、工作时长、请假、迟到、病假、年假等,能够证明带货主播从事产品销售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工作期间受产品销售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是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认定为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881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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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全国律师执业资格。 先后执业于甘肃静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于为刑事被告人辩护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事法律业务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代理(二审),办案经验丰富,尽职尽责,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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