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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A公司与B公司于2019年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A方向B方出借资金共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时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8%。

B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应继续支付融资使用费,除此之外,还应按照融资资金总额的0.01%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到期后,B方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向A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后B方为偿还A方的借款,与A方签订关于以B方对第三方公司的债权偿还借款本金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但第三方公司仅按照合同约定向A方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现A方向法院起诉请求B方偿还借款本金、融资使用费及违约金。

在本案中,由于涉及到AB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针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河五百五十二条对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分别进行了规定,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其中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
其次考虑债务加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已经明确约定原债务人将不再对原债务承担任何义务,既原债务人将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判断此种承担的具体方式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约定的的时候,此时原债务人的承担方式如何确定,需考虑原债权人是否做出了明示的方式表达,在原债权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最后在本案之中,首先从协议相关内容分析,仅仅只是表述了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金额范围内,以A方实际实现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为准,相应减少或相应抵销B方欠付A方的借款,对于B方是否退出合同关系完全不再承担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其次,在A方多次向B方催告后,B方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及融资使用费,在此情况下,B方以第三方公司的债权用以偿还A方的借款,A方为了增强其债权实现的保障,从而接受B方的债权转让,这也是人之常情,但A方在接受的同时以及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由B方变更为第三方公司。最后在该协议签订之后,第三方公司仅向A方偿还部分的款项,并未完全偿还,其本身缺乏代为履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第三方公司加入的行为应是第三方公司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B方共同向A方承担债务,并不应因此免除B方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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