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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东资格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

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考虑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证据,主要有如下类别:
       
 1.取得股权的原始证据
(1)对于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而言,如因股权归属发生争议,应提供《出资协议》、《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证明其有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的证据。
(2)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股权,则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及原股东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手续等。
(3)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隐名股东如需要进行显名化,需提供《股权代持协议》、《委托持股协议》等法律文件,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
(4)对于因继承,或者夫妻财产分割,或共有财产处分、合伙解散等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股权而产生的争议。需要适用《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还需看公司章程是否排除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问题。

2.出资和认缴出资的证据
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出资也是股东获得股权的对价,因此如果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应当提供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转款凭证、公司出具的投资款(出资款)收据等,以此证据表明公司接受股东出资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投入钱款时未注明用途,或者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的经济往来是借款还是投资时,股东需要其投入公司的投资是 出资或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可结合是否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表达了出资的意思表示,其他股东是否知情等方面综合认定。
股东权利
 3.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

正常情况,取得股东资格之后,股东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容参与公司事项决策。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就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任命,参与决策等方面进行举证。特别是涉及股东层面、公司层面、会议决策层面的活动等。此类决策,股东往往以会议的形式参与,包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业务方向等进行沟通讨论。主张股东资格的原告,可就其参与公司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等,进行必要的举证。

4.公司章程
章程被视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形式证据,如果股东签署过公司章程,或就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其他股东、投资人进行协商、沟通,对于股东身份的确认具有重要作用。
        
5.股东名册或股权凭证
一般情况公司为了明确出资,会向投资人出具股权凭证、出资凭证,或者将投资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此类证据对于认定股东资格往往起到确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开始之前应充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做出有利的认定。

6.分红凭证
投资人如果收取过公司的分红,不管是公司转账形式,还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微信的形式,可就此进行举证,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将产生积极的效果。

7.其他股东的认可文件
其他股东认可的必要性,在有限公司非常重要。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特质,无论是隐名股东显名化过程中,还是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保护问题,都会充分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质,如果在组织观点和准备证据时就其他股东认可这一事实进行必要的举证,往往也能起到固定股东资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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