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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手后能要“青春损失费”吗?
不能。
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2、同居后分手,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不能。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3、分手后,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能要求对方负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吗?
能。
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4、彩礼要返还吗?
两种情况。
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5、同居关系结束时,能不能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能。
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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