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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再享有优先法律效力
《民法典》的编纂,历经数年,凝聚了民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的心血,所以最终经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实乃国之大事。

因民法领域的法律条款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涉及到社会民生的方方面面,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可以说,《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将是百姓之福。

《民法典》全文1260 条,涉及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诸多细分的民法领域,今天我们只详细说说《民法典》关于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的新规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文简称《继承法》)颁布以来,几十年的时间,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一个观点,那就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根据是《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最高院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当年的《最高院解释》也明确了这一观点,即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所以几十年来,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也是按照这个观点裁判的,没有什么太大争议。

但《民法典》的施行,将彻底改变这种现状,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与《继承法》第二十条相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保留了两款,增加了一款,且删除了一款。删除了《继承法》第二十条最后一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以《民法典》除了保障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保障遗嘱人最后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还明确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来撤回遗嘱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通过删除《继承法》第二十条最后一款,明确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即其他形式的合法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通过深刻领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我们发现,《民法典》更加注重保护的遗嘱人的最后的意思表示,更加注重保护的遗嘱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权利和灵活性,而不再过分强调遗嘱的形式。立法的改变也与社会实际相符合,响应百姓的呼声,是为民立法。众所周知,实际生活中,公证遗嘱虽然形式最正式,相对严谨,但公证遗嘱的设立、撤回、变更也最不方便,还要花费不菲的公证费,撤回、变更公证遗嘱的手续也最繁琐,通常只能在工作日办理。无形中大大增加了遗嘱人撤回、变更公证遗嘱的难度。如果其他形式的有效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能变更公证遗嘱,无疑是便民利民的。所以,自2021年1月1日起,在遗嘱人有多份遗嘱时,要重点关注哪份遗嘱是最新遗嘱,即哪份遗嘱是遗嘱人最后设立的遗嘱,遗嘱人最后设立的遗嘱优先。

综上所述,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而是最后设立的遗嘱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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