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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博士杀死蜗牛事件说起
据媒体报道, 香港理工大学的一位26岁博士生,对蜗牛充满敌意,故意在路边放置对蜗牛来说相当于致命毒药的盐,杀死了许多蜗牛。

这还不算奇闻,在杀死蜗牛之后,这位博士生的事迹被告发了,结果警察因为男士杀死了三只蜗牛,以“虐待动物”的罪名把他逮捕了。此举引起了民众的争议。

下面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来看:杀死蜗牛肯定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且,目前,国内现行刑法没有侵害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宠物或他人饲养的动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如果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

民法:
        同时,在民事上,如果虐待的动物是他人饲养的或者宠物的话,会涉及一些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这里是把动物当坐人的财产予以保护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法》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对野生动物予以立法保护。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于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8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地位,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违反规定发放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当然,如果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章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
虐待动物
法律:
       中国台湾:遗弃动物将处以高额罚款
台湾的规定是:“宰杀非肉用动物可处2000至1万元罚款;弃养动物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台湾,绝育动物的上牌费要远低于未绝育动物,这也是鼓励绝育、控制宠物数量的手段之一。
       中国香港:香港至少有十条有关法例与动物有关,其中相当于部分写明了动物保护的细则。《防止残酷对待公务条例》《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殖)条例》《猫狗条例》《动物羁留所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狂犬病条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海鱼养殖条例》《动物(实验管制)规例》。
        其中,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任何人残酷对待动物使其受到不必要痛苦,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
       除了法例规管,香港警务处自2011年10月起联同香港渔护署、食环署、爱护动物协会、香港兽医学会、中国(香港)兽医学会及保护遗弃动物协会推出“动物守护计划”,从教育培训、宣传、情报收集及调查四方面打击残酷对待动物行为。

立法建议:
      我国大陆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设立《动物保护法》,《刑法》中也可以增加针对于对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处罚的罪名。对于濒临物种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仅依靠现有的条例来保护动物是不够的,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当然,立法要接地气,切不可矫枉过正,否则,正如一部分香港网友质疑:“我用电蚊拍电过蚊子要不要去自首?”、“我煮火锅都直接丢生虾入锅,原来是犯法啊?”、“法国蜗牛这菜是不是从此要从香港消失?”、“看到有人把蟑螂踩死了,是不是要去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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