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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或一人公司股权分割规则
在“无股不富”的时代,公司股权成为许多夫妻的共同财产之一,属于新型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诉请要求分割公司股权也是越来越常见,但公司股权在诉讼中处理起来往往不像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处理那么简单。

因此,结合审判实践,针对婚后设立的夫妻公司或一人公司股权分割规则进行探讨,形成本文,望对读者朋友们的工作实务有所帮助。

一、夫妻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的股权分割

乙、丙夫妻双方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乙、丙各持股30%、70%。努力下公司创收逐年递增,但乙丙两人感情出现纷争,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股权。丙认应按照双方股权工商登记情况,30%股权归乙,70%股权归丙。

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没有第三方参与出资的公司,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除非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并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一文中也支持该观点,认为: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列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虽然工商登记显示乙持股30%,丙持股70%,但实际上双方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对公司股权权属进行明确约定之下,公司100%股权都属于乙丙共有,各占50%。
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协商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乙、丙双方就股权分割能协商一致的,则按照双方约定处理。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时,就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  双方愿意继续共同经营,均主张股权的,可直接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各分得公司股权50%。双方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工商登记变更进行股权流转即可。
 
 2  双方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不要股权而主张补偿款的,夫妻双方可另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公司,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分割。
 
 3  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而主张股权,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而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公司股权
二、夫妻一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乙、丙结婚后,乙开了一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己100%持股。丙生完小孩后也复出帮乙打理公司大小事务。公司在小两口的辛苦奋斗之下蒸蒸日上,生意越做越大,公司估值上千万。后来由于乙婚外情被丙发现了,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股权。
首先能确认的是公司是乙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婚后也是乙丙两人共同经营,乙持有的公司股权是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分割能协商一致,就按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愿意和对方继续共同经营公司,均主张要股权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后续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变更股东工商登记情况。
 
 2  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持股方或者非持股方不要股权而主张补偿款的,应当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继续经营公司的,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转让给其他人,继而针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或者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公司,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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