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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城区,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而随之而来的宠物狗弃养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流浪狗出现在小区里,流浪狗伤人事件频发。而针对流浪狗伤人事件中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大家众说纷纭。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的角色担当,将其认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业务人是没有太多法律上的争议的。但是,社会生活的多面性导致流浪狗伤人也需要分情况讨论。本文限于篇幅的原因,将流浪狗伤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的,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尽到该义务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此种情况下,物业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往往需要物业公司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张贴告示,组织对流浪狗的清理等。
情形二:特殊情况下,有业主固定喂养流浪狗的,喂养人可以被认定为流浪狗事实上的饲养人。
在流浪狗致人损害的情形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有些爱心人士出于对流浪狗的怜悯而固定的喂养流浪狗,但这一举动却在事实上将流浪狗转化为饲养的动物。并且在此种条件下,饲养人成为了危险的控制源,当此种流浪狗致人损害时,会被类推适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从而免除物业公司的责任。
流浪狗致人损害问题日益普遍,作为物业公司在防止自己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用心的做好工作,防止业主受到流浪狗的侵害。当然,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也应该尽量远离流浪狗,不要对流浪狗有挑逗行为,避免自身受到流浪狗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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