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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关书面形式的订立中,《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所谓的书面形式,不应狭义地被认定为纸质文件,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如各种社交软件:微信、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往来的记录以及通过这些渠道发送的文件,只要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应当认定为书面形式。
在订立合同时,有可能会遇到无法订立或者无法及时订立纸质合同的情况。此时,可以采用电子信息传输工具订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因此在缺少纸质合同的情况下,并不当然的就表示合同不存在,或者订立合同的事实没有发生。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履行合同的行为等情形进行判断。
建议在现实中合同订立前后,应当注意将所有往来的记录与文件都保存好,同时也要保证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避免将来发生争议需要进行维权时的取证与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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