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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是指我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我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涉外民事案件司法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可按照该协定方式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代为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国允许);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
具体采取何种送达方式一般由承办法官确定,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下通过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的情形。首先必须准备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诉讼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以及法院需要向被告送达的司法文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这些文书必须按照法院要求翻译成外文,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境外送达机关账户中支付相应的送达费用后,受诉法院将这些准备好的文书逐级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将文书转给司法部或外交部,由后者将司法文书递交给受送达国中央机关或者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方中央机关接受文书后,再按照其内国法律规定将文书转递给执行送达的法院。文书送达后,送达证明按同样的路径回到我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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