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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探望权
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判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简称“探望权”。很多人对于探望权如何行使有困惑。

1、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在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到探望权问题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父或者母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对方有不良嗜好,如果允许其探望孩子,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4、法院判孩子归对方,我有探望权,对方却不允许、不配合我探望孩子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就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探望权
 5、对方拒不给付抚养费,是否就可以拒绝其探望权?
探望权是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权利,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怀,也是有利于保障子女人格健全、健康成长。子女需要父母共同的陪伴和关怀,对于离异家庭的孩子来说,这种亲情关怀尤为可贵。如果另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
 
6、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能以此为理由不给付抚养费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和经济属性,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发生变化。所以,不能以探望权没有得到满足为理由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
如果对方拒绝配合对方探望孩子,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7、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能趁其不注意时将孩子偷走吗?
探望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一定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趁对方不注意,将孩子偷走或者抢走,不仅会触犯法律,还会对孩子的幼小心灵造成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孩子的眼里,父爱和母爱,一个都不能少。即便夫妻感情破裂,也不要让孩子再为此受到更多伤害。夫妻双方无论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还是行使或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时,都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决不可以把孩子作为自己的附属物,漠视孩子的亲情需要,更不能将孩子当作伤害对方的武器。为了共同的孩子,希望双方能相互配合、共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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