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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婚姻法中夫妻离婚财产补偿与赔偿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结束婚姻关系的最后一种办法了,而在夫妻离婚时,双方意见不合时,各自就要为各自的利益来主张,看另一方在婚姻里面有没有过错,这样才会获取更多的利益。

1、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一方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比如说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承担家务而花费较多精力),另一方所给予的一定补偿。

民法典关于经济补偿问题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此外,还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尊重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需考虑以下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

结合日常一方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所需投入的精力成本,在同等条件下,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

综合考虑因家务劳动带来的良好家庭生活环境对另一方在外工作所起到积极作用。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机会成本。

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在家庭分工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无形中也会因此丧失很多自我发展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先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下(1)-(4)四种。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

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同时也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

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

(3)实施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当一方还可能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此时法律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将是否属于重大过错交由给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衡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无过错方能否向插足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不能向插足婚姻的第三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出轨等过错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请求的对象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具有过错行为的配偶。

看到这里,原配不必沮丧,可以有以下方法“收拾”第三者:

(1)如果原配认为伴侣向第三者赠送财物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返还;

(2)如果第三者所插足的婚姻属于军婚,那么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第三者上门挑衅,打伤了原配,那么原配可以起诉小三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

(4)如果第三者与你的伴侣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可能构成重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举办婚礼但未领结婚证,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获偿死亡赔偿金吗?

男女双方举办婚礼但未领结婚证,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一般按照遗产的规则来处理。

因此,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遗产继承权的。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那么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7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应在何时提出?

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请求权,应按照其下情形来行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之所以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

起诉离婚时,一方并不知情对方的过错,那么其过错也不能成为导致离婚的原因,因此起诉离婚的原告在离婚后不能提出损害赔偿。

但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的过错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或有侵害到自己其他合法权益,则可以另行起诉。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取消了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一年”的时效规定。但由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该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离婚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8条:
  (一)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89条:……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双方均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都有过错的,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即使自身也有过错但往往会采取隐瞒的态度,因此在庭审中法院常常通过被告提出的证据来明确是否双方有过错。经法庭查实确属双方都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将对原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能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吗?

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

妇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中止妊娠,不需要经过配偶的批准或同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

因此,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因为女性擅自终止妊娠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并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3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51条第1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8、丈夫出轨,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丈夫出轨,妻子能否要求损害赔偿要视情况来定。

适用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一方配偶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的;所谓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一夜情”、“嫖娼”这种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与他人同居,则看是否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该重大过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如果丈夫出轨没有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则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将不被人民法院支持。但是离婚时,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7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9、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离婚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侵害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配偶给付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86条: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0、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还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首先,要判断对方婚内出轨的情形是否满足损害赔偿的要求。即该出轨是否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或伴随其他重大过错。

其次,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要求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向其配偶提出。原告本人虽然具有过错,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只要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原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将不予支持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最后,还要判断自己是否还具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如果是协议离婚,则要看是否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过放弃该项权利?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离婚后再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在判决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就要看自己的诉讼地位。

如果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是以被告的身份应诉的,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第89条、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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