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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协议是否成立
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如此约定的情形比较少见。

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比如男方需大额资金进行个人创业投资,女方表示反对,担心男方创业失败之后血本无归,此时双方签署借款协议,男方向女方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经营亏损男方承担。问题是该等借款协议的效力如何?到期之后如何处理?离婚时,借款协议如何处理?

一、夫妻间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原《婚姻法》及《民法典》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订立借款协议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使用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应视为双方合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借款协议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是有效协议。借款一方应按照借款协议履行相关约定义务。

二、夫妻间借款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属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间借款协议通常是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所以签署借款协议的借款人通常会声明,经营亏损自担,经营盈利归自己。该类约定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就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所得如何分配的书面约定,可以作为分配经营所得的事实依据。夫妻双方可以运用借款协议的方式对家庭财产作出不同规划。
借款协议
三、夫妻间借款协议的履行

法院认定夫妻间是否存在婚内借贷关系,通常会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经济基础,即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较大,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实际支付,以及所借款项是否用于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个人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投资理财、个人创业投资等,个人事务可以是出国深造等。这些考量因素会成为夫妻一方主张权利而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借款一方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偿还借款,根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另一方只能离婚之时予以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一方返还借款金额应扣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返还金额为未偿还借款金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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