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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因承包市政工程而租赁申请人机械施工,为此欠下租金398719.5元未付,申请人遂以双方签定的合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和承担律师费、仲裁费和保全费等。
被申请人委托本律师答辩,经研究合同,顺利确定答辩方案。
2021年9月1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申请人的所有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1、合同有约定二个付款方式时,一定要确认哪一款是比较特别的约定,该案中,一条约定结算一个月内付款,一个约定开具合法合规增值税发票并有效送达后付款,并对此进行反复强调,如未能有效送达的违约之责,因此,作为收款方一定要分清,本案律师就是根据该特别条款抗辩获得仲裁庭支持;
2、申请人提出“先票后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2020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期限,应属无效,并在庭后提供依据《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行判决的生效裁判文书。
本律师除在庭上提出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合同法确定的约定优先不能破坏外,还特意从申请人提供的判决里摘录出“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语句,以证明即使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其实都可以约定,先票后款更没问题,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约定优先仍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从而获得仲裁全部支持;
3、庭后积极跟委托人沟通自己的预测,以便委托人处理,开庭后马上告诉委托人自己预测租金不可避免,仲裁费和保全费有可能会支持,违约损失和律师费应该不会支持,委托人在收到预测后,在申请人交付发票后一个月内即支付所有款项,没有违约,顺利获得连仲裁费保全费都不支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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