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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张三经常家暴李四。2020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试问:李四可否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三的“基本养老金”?
答:不可以。
2020年张三年满34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李四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请求。
试问:李四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张三养老金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
答:当然可以。
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由公司缴纳,即统筹账户里的金额,该部分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部分是从个人工资中按比例扣缴,该部分是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李四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张三养老金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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