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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买方迟迟不验收怎么办
张三公司向李四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20年8月5日,交货地点为张三公司所在地,货款支付方式为:货物发出前张三方支付货款的50%,验收成功后支付剩余50%。

双方履行过程中,李四公司依约将货物送至交货地点并交付于张三公司,但张三公司迟迟不组织验收,亦不支付剩余货款。无奈之下,李四公司将张三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50%货款。张三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剩余货款支付条件为验收成功,现货物未进行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同意支付剩余货款。针对张三公司的抗辩,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货款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张三公司作为货物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检验,如果货物存在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李四公司,未通知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即张三公司应当将剩余货款支付于李四公司。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自到达买受人处xx日内应当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避免因买受人延迟验收而拖欠货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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