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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需要做些什么?
家暴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当有了法定的离婚事由后,就可以展开具体诉讼流程:

1.选择法院

正常为被告一方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资料准备

主要是诉讼状以及离婚的相应证据,包括家暴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共同债务的证据、抚养权争夺的证据等。

注意:对于诉讼状和证据的相关内容,当事人不清楚的,建议交给律师全权办理。
起诉离婚
3.和解、调解或参与开庭

诉讼中,原被告可以和解、调解离婚或和好,如果法庭开庭审判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庭审。

4.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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