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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属于意外事故吗?保险给不给赔?看看法官怎么判!
夏季多高温,在这样的天气进行户外运动,大家要记得做好防暑工作。高温是夏季猝死的一大诱因,那么猝死到底属于意外还是疾病呢?

而且,事后的保险问题也极易引发争议,本期小编带来了两个实际案例,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案例一

证据不足以证实

被保险人的猝死是意外伤害导致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2020年5月8日,苗某所在公司,为苗某及其它29名员工,在保险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30万元。

该保险合同释义条款中载明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2020年5月21日,苗某在自家菜园挑水,后被邻居发现他倒在了菜地里,脸部肿胀,送到医院后发现死亡。

医疗证明书(门诊)的诊断意见为:猝死。

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因如下:

1、苗某的近亲属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苗某在身故前遭受了意外事故;

2、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苗某是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而且,医院的医疗证明书中载明的诊断意见为猝死,不属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

案例二

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被保险人的猝死系自身疾病引起的”

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0日,费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含金额为2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在保险期内,费某在朋友家饮酒后,回家途中意外摔倒,被送往当地医院诊治,后由120送往县总院急救。

县总院诊疗意见单显示:费某经本院检查,拟诊猝死。此后,费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费某家人无奈诉讼至法院。

首先,费某的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费某是在饮酒后的回家途中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

其一,该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费某此前患有可能导致猝死的疾病;

其二,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费某的死亡系饮酒或自身疾病所导致;

其三,在当地卫生院和县医院出具的材料上也并未提及费某患有何种疾病;

其四,医院也未明确认定费某的死亡原因系饮酒所导致。
高温
其次,需要确定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生效?

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其当庭提交的一份空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背面所载的保险条款的字体来看,该字体即使是正常视力者不借助其他工具也难以分辨。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最终,定远法院一审均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费某家人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那我们要如何区分是“猝死”或“意外伤害”呢?

涉案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进行了释义,其中,需要同时构成“外来的、实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由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猝死并非死亡原因,它只是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应结合猝死的定义和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总结“意外伤害”的三点要素:

突发性。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外来性。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非自愿性。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上述案例说明,是否因为意外伤害而导致的猝死,是法院判定赔偿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司法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那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小编提醒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事先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更多司法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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