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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准许。
业主代表经业主本人报名,并经过民主推举确定后,在未完成筹备组选举任务前,业主代表不得辞职。这既是法律的精神,也是业主代表应有的基本的诚实信用(不能中途撂挑子)。如果业主代表提出辞职,作为组织者的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不予准许并要求业主代表继续履职。
2、事先多备候补人选。
如果业主代表执意离职,或者事实上不履职(不参与筹备组工作),则可以使用候补业主代表代替辞职人员的工作。为达此目的,需要政府部门在组织业委会选举时,多备一些候补人选,以应对业主代表辞职的情况。候补人数最好不少于正式的业主代表人数。
3、重新补选业主代表。
如果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集体辞职,且没有设定候补人选或是候补人选不足,组织者(镇政府或街道办)可以启动补选筹备组业主代表事宜,重新征集合适的业主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让小区业委会选举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4、终止本次业委会选举工作。
如果穷尽办法,还是无法完成筹备组的成立工作,则可以宣告此次选举活动终止,由业主另行选择合适时机,重新启动业委会选举工作。
业主代表辞职甚至集体辞职,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作为组织者的政府职能部门,需要事先有充分的考虑,避免小区业委会选举陷入停滞并影响小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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