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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息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解读
该条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也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多个民事主体基于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2、基于家事代理权形成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比如合理范围内的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等。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对于家事代理的具体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地域及城乡等差异,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体还应结合客观情况考虑。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越家事代理权形成的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购买大额资产形成的债务等情形。
4、债权人对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实践中,债权人想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常常存在举证上的困难。为防范债务风险,债权人应尽量做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防止出现举证难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局面。
本条规定确定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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