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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一定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只有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自身的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首先要对相关市场作出合理的界定。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有些案件中,还需要对相关市场作出明确、清楚的界定。
原则上,如果被诉经营者被认定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就不需要对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可。若认定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需要分析,被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或购买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合理搭售以及差别待遇等方面。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需要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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