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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思考
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同时兼顾过错责任原则系我国《民法典》违约损失赔偿的归责原则。

首先,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三要素:违约行为、损失、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过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兼顾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四要素:除了违约行为、损失、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外,还包括违约方的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体现在《民法典》立法中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违约损失赔偿纵观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价值取舍上究竟是公平?效率?两者都重要?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在价值取向上应该是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体现在归责原则取舍上即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各自调整其对象。从主张严格责任的理由看,其隐含着追求效率的法律价值。我认为,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原则为辅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法律价值目标的,这在当前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合理配置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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