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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公章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就一个公章,这会产生一个公章不够用的情形。有的公司为了图方便,就刻制两枚或多枚公章,认为只要公司在用章管理上严格登记,就不会出问题;

而他人伪造自己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或文件自然与公司无关,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下面结合办过的一起案件来谈一谈同时使用多枚公章的法律风险。

案情:

这是一起帮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讨工程款的案件。法庭上被告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材料的第一页是一张结算表格,表格的标题为“某某公司支付某某项目施工方工程款”,内容是发包方出借给内部承包人的每一笔款项数额及时间,总计有1000多万。表格后有A公司落款和公章,没人签字和落款时间(从最后一笔借款来看应是2014年4月以后)。附在表格后的是每一笔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律师说这些虽是发包方给内部承包人的借款,但内部承包人所属的A公司予以盖章确认为发包方所支付的工程款。由于内部承包人不知所踪,无法出庭对质。2014年4月A公司没有人去办过结算相关的事务,此后涉案工程没有相应的用章记录。另外,在法庭上看到表格原件上的盖章不清晰。认为这个章是伪造的,而利用伪造的印章签订的合同或文件无效,就此向法院申请对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为此,法院要A公司提供备案的印章作为对比鉴定的材料。但A公司在用的印章没有备案登记过,备案登记过的公章在公司江苏总部,上海这边这个章是为了处理上海这边的工程项目方便刻制的,主要是为了工程项目投标方便。因此在涉案工程项目上使用的印章没有备案过。事实上也没法登记备案,因为一个公司不可能存有两个备案公章。另外,上海这边的这个公章,因为磨损比较严重,在起诉发包方前更换过,新起用印章的印文字样和之前的印章印文字样有肉眼可见的不一样。法庭上被告据此说原告印章管理混乱,同时存在多个公章使用的情形,并举证说签订施工合同的印章与起诉状上盖的印章不一致。

法院判决及理由:

最后法院判决道:由于A公司未能提供经过备案的印章作为对比鉴定的检材,因此无法进行鉴定。因A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中使用的公司印章也是未经备案的印章,其公司使用的印章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A公司在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以上公司印章的可能性,在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表格中加盖的印章系伪造的情形下,A公司选择性认可案涉合同中加盖的印章,而否认上述结算表格中加盖印章真实性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公章案例解析:
印章是当事人确认其意思表示的一个工具,并非意思表示本身,而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根据公司的盖章来推定其为公司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处理的这个案件来说:表格上有A公司的盖章,即推定A公司对该表格的内容予以了确认认可。在推定所盖印章有效的情况下,谁主张该印章伪造无效,谁就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证明印章是伪造的证明责任在A公司。因此,需由A公司提供经过备案的印章作为对比鉴定的检材。

据上述法院的判决以及看到的其他相似情形的法院判决来看,哪怕A公司提供备案的印章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也证明了两个印章不一致,但是在存在两枚公章对外使用的情况下,要想否定某一枚公章的效力也极为困难。因为法院有理由怀疑A公司存在第三枚、第四枚公章,只不过没有拿出来而已。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认可某一枚印章的效力,而否定另一枚印章的效力。事实上,事后了解下来,在A公司保险柜里有第三枚、第四枚公章的存在。

总而言之,公司在使用某一印章时要保证该印章的唯一性。不能为了图方便,而启用多个印文内容一样的印章,尤其是公章,否则便是为公司的经营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一旦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文内容一样的印章,不仅不能否定在此期间使用的某一枚印章的效力,而且还可以推定在此期间出现的其他印章也可能为公司同时使用的多枚印章中的一枚,哪怕某个印章的的确确是公司以外的人私刻的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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