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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发现这两类人都存在着同样的困扰,被刑事追究的人感觉自己很冤枉,本来就是借钱没还,却遭受了刑事打击;而那些借出去钱要不回来的,却报案无门,公安通常以“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而不给立案。面对以上两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借贷纠纷的区别,才能有效地避免“借贷式”诈骗,既包括债权人避免被他人诈骗,也包括债务人避免使自己成为刑事打击的对象。
所谓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实践中,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归案后,总会提供借条等证据,并辩解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此类案件与民间借贷纠纷有相似之处,因此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带来了不少困扰。
笔者认为,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偏听偏信被告人的辩解,而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行为人在借款前的客观条件
由于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那么,行为人在借款之前的客观条件将直接影响其主观上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债台高筑,入不敷出或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职业,却大量向他人借款,则即使其借款时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条,并且承诺还款,甚至前期资金周转没有出现问题时还能正常支付利息,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其是缺乏还款能力的,并且是明知自己缺乏还款能力而仍然大额举债,仍然可能被判断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有正当的职业和一定的收入来源,事后系因天灾人祸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但因其随后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和途径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在此情形下,则可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因此,考察行为人借款前的客观条件,对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笔者想同时提醒借款人和出借人,要避免发生借贷式诈骗,对于出借人来说要事先考察借款人的客观条件,预判其还款能力,不要被蝇头小利而迷惑,实践中常常是因为借款人承诺甚至前期给了出借人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而使出借人放松了警惕,草率的把钱借给了借款人,但到其山穷水尽资金周转断裂之后,很难实现自己的债权,要么报案后不予立案,要么报案成功后也很难追回自己的资金,因为归根结底钱还是要由债务人偿还,试想,他已经弹尽粮绝了,无论对其采取什么手段,又如何能让其“无中生有”呢?对于借款人来说,在向他人举债时,要先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做好还款计划,量力而为,如果自己暂时缺乏还款能力,仍然需要借钱则应向出借人如实的告知自己的偿还能力及做出合理的还款承诺,从而不至于使出借人做出错误判断,也使自己避免涉嫌诈骗,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如夸大偿还能力等获得了借款,但是事后还能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作价补偿出借人,也能避免使自己诈骗的行为人。
二、行为人在借款时的手段和借款后的使用情况
在刑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为了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或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构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承诺高额的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钱财。在骗得财物后通常不打算归还,因此会在获得财物后肆意挥霍,或如用于赌博、吸毒、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而在正常的民事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借款的实际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即使夸大自己的还款能力,其目的也是为了促使出借人能够相信自己从而把钱借给自己,而自己也是在正确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做出可行的还款计划之后才向出借人做出承诺的。借款之后,借款人一般也会按约定将借款用于生活、投资等正当用途。
因为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所以笔者建议:一、出借人要考察借款对象,在核实其真实身份之后,对其有没有违法行为也要进行考察,如果其一贯是以非法活动为生,还有不良嗜好,那么应该谨慎处分自己的财物,避免因为受到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或其他好处的诱惑而冲昏头脑,将自己的本金打了水漂。二、在借款的过程中也要留痕,优先考虑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这样能在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的同时还能保留出借凭据。三、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随后的资金使用过程中也要做好交互,出借人应当对借出去的资金进行监督,借款人也应当对自己使用资金的情况跟出借人保持沟通,在此基础上,哪怕出现突发情况使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时,也能够相互谅解,对后续的资金偿还计划做好协商。
三、在借款未能如期偿还时,应考量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及借款人的态度
在笔者接触过的当事人中,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及熟人之间,由于都具有民间借贷的外部特点,仅仅从外部形式方面判断,很难区分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实践中,由于出借人在前期忽视了上述因素的考虑,往往也是在借款未能如期归还时,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如在四处寻找借款人而无果后,又会转而向公安求助,寄希望于公权力的介入而追讨借款人,但在此时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就会呈现在报案人面前,一种是达到了诈骗罪的追诉条件而成功立案,进而使借款人受到刑事追究;另一种也是常见了,公安经过分析后告知报案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这一前提显然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即便是其本人也不一定吐露真情,别人更是很难判断。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其法理基础是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行为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因此,在结合前面几方面的考虑之后,再结合借款人在借款未能如期偿还的原因及态度,才能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如果单单以借款未能得到偿还就去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很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而在立案之后以借款人偿还了借款而销案也不利于对真正的诈骗犯罪进行打击。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造成不能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借款人能还而不还,或者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或者是其将借款用于了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在此之后,借款人要么对欠款的事实或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要么更是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要么转移逃避隐藏资金拒不归还,结合前面几点情况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构成诈骗犯罪;如果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后续的生活、经营过程中因为遭遇不测或意外,而使自身的偿还能力丧失或减少,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暂时不能偿还的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因此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
因此,笔者提示:一、出借人应当综合借款人在事前、事中的行为及借款逾期之后的态度,来判断借款人是否是诈骗,而正确寻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避免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去追究,否则很有可能在公安机关“吃闭门羹”,即使成功立案,也将是对本来不是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进行无辜的打击;二、借款人尤其要注意在借款逾期之后的行为表现,切不可轻易采取玩消失、耍赖的方式逃避债务,很有可能被当作是诈骗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积极面对债权人,无论是通过协商、拆借、展期的方式还是通过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远比被公安机关当成诈骗犯罪而进行刑事打击要经济许多,根据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分析,一旦被当成刑事犯罪进行追究,很难通过供述和辩解解脱,而自身从实际行为方面的表现却给了公权力对自己进行刑事打击的绝佳理由,可以说是作茧自缚。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外观上真假难辨,法律规定上模糊不清等等原因使得现实中出现了很多千差万别的判决结果,同样的行为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审判庭室,由于不同法官的认识不同、社会经验不同,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但刑事诈骗的核心在于“骗”,只要认清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能在事先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避免被“借贷式”诈骗也避免因为借贷而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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