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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均作为有名合同分别规定于《民法典》的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的子项。

      建设工程合同因同样具备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交付的性质,在法律上被认为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这一点在民法典中亦有明确的体现。《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之所以区分于承揽合同,主要有以下特殊性: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承揽合同并无特殊的主体限制,而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合同主体,尤其是对承包人企业和承包人的从业人员存在明确的条件和资质要求。

      2.程序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接受行政机关的许可和审查,接受各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而承揽合同则无此限制。
工程
      3.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之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程序要求,根源在于承揽建设标的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对象是建设工程,即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建设,完成后交给发包人接收,接收人支付价款。而承揽合同除了建设工程外均可作为标的对象。

      建设工程是区分两类合同的关键,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中载明《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因此,我国法律中认定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含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大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涉及房屋、铁路、公路(道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比如房屋、桥梁、道路、或对不动产的装饰装修。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如机床、设备、工艺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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