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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问题解析
随着诸如“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兴盛,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网络营销时代,大有人人争做“网红”的势头。

在娱乐文化行业,无论是艺人、偶像还是各色“网红”,搭建在其与背后推手经纪公司之间的不外乎一纸经纪合同,这也是本文将要浅析的中心。现以问答的方式,试对文娱经纪合同(或称“演艺经纪合同”)涉及到的部分法律问题做一辨析。

1、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答: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有诸多名称,例如某经纪服务合同、某演艺代理合同等等。立足于法律层面,明晰合同性质至关重要,因为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在纠纷发生时,艺人与经纪公司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双务有偿委托合同,艺人通过与经纪公司订立合约,概括性的有偿委托经纪公司处理事务,经纪公司依据其掌握的资源、影响力及运营经验,接受艺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在此前提下,艺人与经纪公司是委托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那么艺人或经纪公司对合同便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涉及娱乐圈的若干案例中,尤其是艺人一方想要解除合同却十分困难。
演员合同
2、演艺经纪合同是“卖身契”吗?

答:“我家爱豆签了卖身契······”这样的言论在追星社群中比比皆是,然而演艺经纪合同是“卖身契”吗?听讼小编持否定态度。粉丝口中或带有调侃色彩的所谓艺人的“卖身契”一般是指全约经纪,是艺人工作上,甚至生活上的全部事务都交由经纪公司操持。这种模式的确存在,往往是由综合实力雄厚的经纪公司对艺人的事务大包大揽,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经纪模式,比如分约等,即艺人只将自身的部分工作事务委托经纪公司处理。

3、禁止艺人恋爱的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婚姻自由、恋爱自由,从法律层面回答这个问题,几乎不需要思考,然而经纪公司限制艺人的前述自由,甚至严防死堵,或许确有其商业逻辑。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简言之,即公共秩序、良善习俗。单就经纪公司限制艺人婚恋自由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这一问题,认为的确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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