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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违纪行为怎么处理
甲2013年10月份通过B公司派遣至A公司乙市代表处担任行政助理,负责代表处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市场调研及翻译工作。

2014年初因甲怀孕,A公司代表处适当减少了甲的工作任务,但是甲仍然感到工作任务很重,工作态度开始有些散漫,并且工作中涉及的英文邮件全部转发给一位案外人,然后该案外人翻译好后再转发回甲。A公司代表处发现甲存在上述情形后,2014年9月份以甲工作中玩忽职权,违反职业操守,已造成严重失职为由,决定待甲三期届满即与甲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初开始甲开始申请产假,之后继续申请哺乳假。2015年11月8日甲三期届满,该代表处根据之前的处理决定对甲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将甲退回B公司。

  甲收到解除通知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并要求该代表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甲认可自己将内部邮件转发案外人,但表示她将公司邮件转发给他人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登录开心网等网站也是为了搜集资料,是为工作登录的;而且最重要的是代表处本身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过任何规章制度,自己转发邮件及登录开心网站的行为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约束,代表处对其做出的解除合同决定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解除。仲裁经过审理后却驳回了甲要求赔偿近的请求。

  本案涉及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就是当用人单位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某些具体违纪行为,而员工又确实存在比较明显的违纪情形时,对于该违纪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时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除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原则,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恪守信用,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就是劳动合同基本的附随义务之一。针对本案,甲在未经代表处允许的情况下,长期将代表处电子邮件转发给非公司人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有违劳动者最基本的忠诚于用人单位的职业要求,上班时间登录开心网交友网站也是违反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的。代表处虽然没有规章制度,但是针对甲的上述行为做出解除决定并退回B公司的行为,律师认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甲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规章制度
  虽然本案支持了代表处解除合同的行为,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章制度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对于严重违纪的劳动者,除了违反上述提到的基本劳动义务、职业要求或法律法规外,其他的违纪行为均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否则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做出解除合同处理时,往往会以解除行为没有制度依据而被仲裁或法院认定该解除为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很多用人单位都逐步建立或修订规章制度,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规章制度缺失或违法情形。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非常严格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常见的如“公司有权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夫妻双方同为公司员工,一方提出辞职的,另一方亦必须提出辞职。”“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与本公司无关,由劳动者本人自行负责。”等等,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具有“三性”:一是内容要合法;二是制定过程要经过民主程序;三是制度要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用人单位只有具备着“三性”的规章制度,当发生争议时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而被仲裁或法院采纳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合法有效,不仅可以有效进行用功管理,更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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