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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如何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一种权利。

股东投资设立或加入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因而,利润分配请求权同样是众多股东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充分保障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分配权益,无疑是公司法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相关立法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分类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与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利润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额利润的权利。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之时,就转变成股东对公司“应付股利或利润”的请求权,其实质为债权性质,可比照债权进行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利益分配
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决定,且未确定利润分配数额时,股东基于获取利润分配的固有权的法律性质,学着鲜有讨论。相对于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既得债权属性,此种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应为期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来看,股东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能得到支持,常见于当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能够证明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影响公司决策,导致无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时,若继续交由公司自治显然将导致股东内部的利益失衡,此时相关股东依然可以诉请分配公司利润并得到支持。

三、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综合上述相关立法规定,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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