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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断产生新的形式,比如说:共同股权、基金、家务劳动等新型的财产形式,这些新变化、新情况使得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变得更加复杂。那么什么样的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遵守哪些基本的原则呢?

一般来说,对于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遵循取得时间原则和夫妻协力原则。所谓取得时间原则是指一般来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一方人身专属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协力原则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夫妻双方的贡献产生的增值收益,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共同生活中为了使夫妻财产增加而做出的财产或劳务贡献。比如:一方为了让对方有充足时间精力投入工作而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小孩等。这体现了谁投资谁收益的一般民法原则,也正是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基础所在。
共同财产
审判实践中,法院普遍以取得时间作为划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依据,因为根据取得时间原则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客观,当事人对此的争议也较小。而夫妻协力原则往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并且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当事人对此往往争议较大。但事实上,夫妻协力原则属于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特别是在认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性质上以及大额财产的性质认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在确认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确认婚后由该财产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婚后产生的收益也来源于配偶另一方的协力。

如果该收益的产生,凝结了另一方的协力,那么无论产生的是增殖、孳息、还是投资收益,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仍应属于享有所有权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例如:一人婚前购买的股票,如果该方在婚后未有任何操作,完全因市场涨跌产生了收益,那么该收益应当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如果其婚后以炒股为业,进行了操作(买进和卖出),那么产生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股票操作较为复杂,需要一方的牺牲、贡献、和协力,另一方才能全情投入进行操作,因此,这些凝结了“夫妻协力”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显失公平。

综上,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不仅要结合取得时间来判定,还应当认真分析考虑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包含的夫妻协力,特别是在大额财产的性质认定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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