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守法普法> 资讯详情
公司是否有权开除股东?
拉朋友一起合伙创业时激情澎湃,待到“激情褪去”,才发现彼此相看两相厌;又或是拉融资时对于某个股东的人品底细并不清楚,等到他做出一些有损公司的事情时,才发现拿他无可奈何。

无论是哪种情形,总之,大股东都恨不得把对方赶紧踢出局去。那么,在法律上,立法对于“开除”股东的事由是如何规定的?法律赋予公司这项权利了吗?

1、“开除”股东,在法律上规范的称法为“股东除名”,意为剥夺股东资格,使其退出公司,不再具有本公司的股东身份。

股东除名制度在于解决公司内部的人合性问题,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股东除名事由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对外信用的资合性公司,股东人数多,规模大,难以实施股东除名制度。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也不应存在股东除名的事由问题。

2、在立法和司法上,股东除名制度仍属于有待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目前,立法者仅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该制度有所涉及,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1.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2.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
公司法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会有一个疑问:如果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抽逃了部分出资呢?能够将他“开除”吗?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一度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如果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没有抽逃全部出资,是不能够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

3、首先,从严格的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并未包含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内,同样地,“抽逃部分出资”也并未包含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内。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督促股东尽快完成出资,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确保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并且,解除股东资格作为对股东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不应当动辄得咎。

针对抽逃部分出资或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虽然不能对其除名,但可以对其施加其他惩治措施,比如有权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4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49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