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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嫌疑人认罪认罚中应听取哪些人员意见?
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规定。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对自己的有关刑事诉讼权利进行一定的处分,也能充分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认罪认罚是一种不错的处理方式。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检察院需要对有关事宜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为了案件的准确处理,有时也会听取其他案件参与人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主要听取以下三个方面人员的意见:
1、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意见。
2、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法律人士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从被害人的角度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时,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案件处理的偏差。因此,听取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意见之余,一定还要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只有这样获得全面的信息之后,才能把认罪认罚事宜处理得当。毕竟宽严得当也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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