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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的定义是什么?
“好意施惠”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被引用。

​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财物型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行为以财物为内容,施惠人给予受惠人财物,例如日常生活中的不包含服务的请客吃饭。

2.服务型好意施惠:施惠人做出某种服务,无财物的内容,例如好意同乘,受惠人搭乘车辆,接受施惠人的驾驶服务。

3.财物与服务混合型好意施惠:如请客吃饭的施惠者又请客又为受惠者提供舒适的场地和保管物品等服务。

一般来说,“好意施惠”行为有以下五个特征:

1.无偿性:行为在往来的过程中不具有对价,不具有对价并非指毫无对价,应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交易习惯来认定该行为;

2.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对施惠人民事行为能力并无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做出好意施惠行为;

4.合意性:此处的合意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而是与“同意”相近,指的是施惠方同意帮助对方,或者是受惠方同意接受对方的帮助行为;

5.施惠性:不管施惠人主观心理为何,从客观上来看,施惠人为了受惠人。

“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好意施惠”行为被转化为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好意施惠”行为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好意施惠”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部分。

那么,如果“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了侵权行为,是不是施惠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呢?有没有减免条件?

当然有!

目前理论学说上一共有三种情形可以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分别是:约定免除、法定排除(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不可抗力等)、以及受惠人自甘冒险。

什么叫做“受惠人自冒风险”?

“受惠人自甘冒险”,顾名思义,即是指受害人本身作为一个“理性人”,实际上已经或者能够预见到好意施惠及其后续行为可能对自身造成一定的伤害,但受惠人自己又甘愿承担这样的风险。既然如此,等发生侵权后果时,受害人自己理应为自己的损害部分付出相应的代价。

可见,“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引用。

“好意施惠”是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一定要格外关注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减免情形,避免寒了“好人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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