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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跑路 人去楼空拒不退款 要求退还费用获支持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018年7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健身卡,并签订一份会籍合约书,约定会籍费为1998元,会籍类别三年,会员根据自身会籍类型的不同,享有使用既定中心服务与各种由中心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权利。

同日,原告通过信用卡刷卡支付的方式转款1978元,并支付现金20元。后因原告在办理完健身卡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服务,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是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缴纳会籍费,被告理应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场地设施。

现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籍费用1998元,于法有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健身卡费用的诉请,无合同约定,亦缺乏法律根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秦某返还会籍费用1998元;驳回原告秦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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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李鹏,五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其法律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迄今代理的案件深受广大当事人的认可,在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股份改制,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土地房产,刑事辩护等方面颇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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