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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张三未按约定期限与甲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认购协议》自动解除,认购款不予退还。签订当日,张三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认购款。因甲公司到期未与张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认购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但甲公司当庭表示继续履行《房屋认购协议》,可以与张三立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三明确表示拒绝。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与磋商阶段过程中仅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不同,无论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均成立合同关系。即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双方签订的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当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通过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确定到不需要另行订立本约即可强制履行等因素加以确定。
本案中,张三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性质为预约合同。因甲公司未按约与张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虽然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认购协议》,同意立即与张三签约,但张三明确表示拒绝,所以法院并未支持甲公司的主张。这是因为预约合同的标的是订立本约合同,双方有义务促进本约的订立,但该订立本约的行为并不适于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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