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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后,李四向张三偿还200万借款本金。后因李四不偿还款项,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及王五连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以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认定李四前妻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宣判后,借款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李四前妻的责任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款是李四、李四前妻共同债务,李四前妻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知识
什么是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多指夫妻共同债务,也指合伙人之间对企业债务共同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本案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本案中,在案涉借款发生期间,李四前妻的生活费、婚生儿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家庭其他开支的主要来源均为李四的投资收益,且数额较大;根据李四前妻的陈述,李四前妻也参与了李四的生意经营。因此,张三主张本案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法院会认定案涉借款是李四、李四前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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